2015.4274裁决书公告
发布日期:2016-04-18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馥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庞刚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5)办字第4274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日内支付申请人庞刚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9月14日期间应发工资人民币肆万玖仟零玖拾元玖角壹分

二、对申请人庞刚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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