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406裁决书公告
发布日期:2016-04-18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诸葛运前: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杭州维携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与你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处理,因无法向你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6)办字第406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你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杭州维携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返还2015年1月13日至2015年11月11日期间的暂借款人民币壹拾柒万壹仟肆佰贰拾柒元陆角壹分。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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