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939裁决书公告
发布日期:2016-05-30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肯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曹波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6)办字第939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曹波2015年3月11日至2015年3月1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贰仟零陆拾捌元壹角捌分;

二、对申请人曹波要求确认与你单位2015年3月11日至2015年12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

三、对申请人曹波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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