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872裁决书公告
发布日期:2016-11-21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崖柏服饰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李晓星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并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6)办字第2872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李晓星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7月3日期间工资人民币伍仟肆佰捌拾捌元捌角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李晓星2016年6月23日至2016年7月3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柒佰零壹元伍角陆分;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李晓星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高温费人民币贰佰元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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