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3050裁决书公告
发布日期:2016-11-28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裕捷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胡泽龙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6)办字第3050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对申请人胡泽龙要求确认2015年10月27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与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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