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3604裁决书公告
发布日期:2017-01-03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瑞暖贸易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王贺停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并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6)办字第3604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王贺停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10月16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壹万肆仟壹佰捌拾贰元捌角陆分;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王贺停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高温费人民币捌佰元整;

三、对申请人王贺停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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