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49-51应诉和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17-01-23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企明商贸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宋慎华、张国鹏、程刚与你单位关于经济补偿等劳动争议案(案号:嘉劳人仲(2017)办字第49-51号),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应诉及开庭通知,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会定于2017年4月10日8时45分在上海市嘉定区金沙路28号109室第四仲裁庭开庭审理,未按期参加仲裁活动,本会将依法缺席裁决。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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