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中鑫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巫德俊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6)办字第3223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巫德俊2015年1月至2015年11月的工资差额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元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