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韵时演艺经纪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秦琪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仲(2016)办字第4130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秦琪2015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出差津贴人民币壹万捌仟伍佰元整;
二、对申请人秦琪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