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4130 裁决书公告
发布日期:2017-04-24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韵时演艺经纪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秦琪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仲(2016)办字第4130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秦琪2015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出差津贴人民币壹万捌仟伍佰元整;

二、对申请人秦琪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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