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859应诉及开庭通知
发布日期:2017-05-02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上力叉车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王万真与你单位关于经济补偿金等的劳动争议案(案号:嘉劳人仲(2017)办字第859号),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应诉及开庭通知,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会定于2017年7月12日8时46分在上海市嘉定区金沙路28号203室第六仲裁庭开庭审理,未按期参加仲裁活动,本会将依法缺席裁决。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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