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盐清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金桥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7)办字第119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金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叁万捌仟玖佰陆拾元整;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金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伍万叁仟肆佰伍拾壹元整;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金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伍万叁仟肆佰伍拾壹元整;
四、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金桥伤残鉴定费人民币叁佰伍拾元整;
五、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金桥2015年9月24日至2016年4月30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壹万玖仟捌佰元整;
六、对申请人金桥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