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681裁决书公告
发布日期:2017-05-31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福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董杰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仲(2017)办字第681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董杰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肆仟陆佰肆拾陆元捌角捌分;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董杰2016年6月至9月期间高温费人民币捌佰元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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