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隆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慈龙文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7)办字第376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慈龙文2016年1月至12月期间休息日加班费差额人民币伍仟捌佰捌拾肆元伍角陆分;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慈龙文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期间工资人民币壹万叁仟捌佰陆拾壹元壹角壹分;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慈龙文2016年6月至9月高温津贴人民币捌佰元整;
四、对申请人慈龙文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