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隆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孙明放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7)办字第378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孙明放2016年1月至12月期间休息日加班费差额人民币壹万壹仟柒佰陆拾玖元贰角肆分;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孙明放2016年1月1日至1月17日、1月28日至1月31日期间工资人民币叁仟陆佰伍拾元叁角伍分;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孙明放2016年6月至9月高温津贴人民币捌佰元整;
四、对申请人孙明放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