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乘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王恒礼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7)办字第778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王恒礼2016年1月、2月、 2016年4月至7月工资差额人民币肆仟肆佰肆拾捌元贰角壹分;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王恒礼2016年11月25日至2017年4月9日医疗费人民币壹万壹仟肆佰柒拾壹元肆角伍分;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王恒礼2016年4月7日至2016年6月7日、2017年3月23日至2017年3月31日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壹仟肆佰贰拾元整;
四、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王恒礼住院期间护理费人民币叁仟壹佰元整;
五、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王恒礼伤残等级鉴定费人民币叁佰伍拾元整;
六、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王恒礼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叁万壹仟壹佰陆拾捌元整;
七、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王恒礼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叁万伍仟陆佰叁拾肆元整;
八、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王恒礼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叁万伍仟陆佰叁拾肆元整;
九、对申请人王恒礼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