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985裁决书公告
发布日期:2017-08-21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复彩印务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陈金祥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7)办字第985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陈金祥调解款(包括补偿款、利息、经济补偿金、工资)差额人民币肆万叁仟柒佰肆拾捌元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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