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492裁决书公告
发布日期:2017-08-28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上力叉车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黄国兴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7)办字第492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黄国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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