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454裁决书公告
发布日期:2017-09-30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超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付汉江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并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7)办字第1454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付汉江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15日期间工资人民币捌仟贰佰捌拾壹元陆角壹分;

二、对申请人付汉江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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