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763裁决书公告
发布日期:2017-11-06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罗泉金属结构(上海)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常成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并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7)办字第1763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常成2016年1月至2016年4月及2016年8月15日至2016年11月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陆万贰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二、对申请人常成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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