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2200裁决书公告
发布日期:2017-12-25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鑫式汽车装备(上海)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李巧等 12 人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7)办字第2200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李巧等 12 人2017 年8 月 1 日至 2017 年 8 月 15 日期间工资人民币贰万叁仟伍佰玖拾叁元柒;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李巧等 12 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柒万陆仟肆佰叁拾陆元陆角肆分;

三、对申请人李巧等 12 人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2017.2200附件一.xls


2017.2200附件二.xls


2017.2200附件三.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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