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书公告2017-2333
发布日期:2018-01-08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云生竹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唐亚林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并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7)办字第2333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唐亚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贰万柒仟陆佰元整;

二、对申请人唐亚林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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