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泰士星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袁军营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8)办字第41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袁军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玖万柒仟伍佰陆拾元整;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袁军营2016年5月13日至2017年4月1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人民币壹仟陆佰壹拾陆元柒角玖分;
三、对申请人袁军营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