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87裁决书公告
发布日期:2018-05-28 来源:上海嘉定 浏览次数: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冈茨电磁线圈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李任贤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8)办字第287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李任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叁万捌仟玖佰陆拾元整;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李任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伍万捌仟伍佰叁拾陆元整;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李任贤劳动能力鉴定费人民币叁佰伍拾元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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