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
嘉定区政务公开监督保障工作规范
发布日期:2019-08-05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政务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本区政务公开监督保障机制,促进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地履行好政务公开职责,不断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工作规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定义)

本规范所称的监督保障,是指依据《条例》、《规定》有关条款,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各部门、街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有效的工作监督,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本区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监督保障机制,包括考核评估制度、社会评议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四项基本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区政务公开考核范围内的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和各街镇。

第四条(考核评估制度)

建立政务公开工作年度考核评估制度,由区府办牵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一般安排在每年11月对各单位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政务公开考核评估工作实行倒扣分制,总分100分,考核指标由日常工作表现、主动公开工作、依申请公开工作、年度重点工作、保密工作、监督检查工作等指标组成。根据评分高低,考核评估分为优秀、良好2个等次。考核评估结果于次年1季度在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公开。

第五条(监督检查制度)

区府办负责组织区司法局、区保密局、区档案馆、区文旅局、区门户网站管理中心等部门对本区各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有关单位;对拒不改正、整改不力的,区府办负责将相关情况报区纪委监委机关,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是:

(一)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履行职责情况;

(二)政务公开要点的落实情况;

(三)政务公开渠道建设情况;

(四)政务公开工作的服务创新和管理创新情况;

(五)政务公开工作的成效。

行政机关应当在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公布本单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的联系方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区府办投诉举报。

第六条(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政务公开工作职责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一定后果时,应承担有关责任。

行政机关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条例》第五十三条及《规定》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

(二)不及时更新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

(三)不按规定向区档案馆、区图书馆送交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七)在政务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

(八)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九)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区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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