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
嘉定区公众代表列席政府会议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9-09-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7〕14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健全行政决策机制,推进决策过程公开,提升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增强区政府决策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开展公众代表列席的区政府会议包括区政府工作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等。

第三条(启动程序)

汇报单位在提请区政府会议研究审议以下领域的议题时,需同步提交公众代表列席会议建议,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区政府办公室启动公众代表列席会议程序。

(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涉及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政策、重要规划、重点项目建设等事项;

(三)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四)其他有必要邀请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会议的事项。

第二章  公众代表代表

第四条(人员构成)

公众代表包括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区政府法律顾问、企业家代表、专家学者、利益相关市民、新闻媒体工作者等人员。

第五条(资格条件)

公众代表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的嘉定区常住居民或在嘉定区工作、学习、生活一年以上的区外户籍人员;

(二)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专业素质,为人公道正派,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客观反映基层单位和群众的意见、建议;

(三)关心支持嘉定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能够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并能按时列席会议。

第六条(征集方式)

分为公开选拔和部门推荐两种:

(一)公开选拔。由区政府办公室通过“上海嘉定”门户网站、政务微信等渠道公开发布公众代表征集信息,并综合年龄、学历、职业、所在地等维度对报名人员进行初审。遴选20名候选人后,委托有关单位(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委组织部、区委政法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信访办、公安嘉定分局等单位和所在镇政府)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作为年度列席区政府有关会议市民代表。

(二)部门推荐。区政府部门可在其管理领域内,向区政府办公室推荐5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背景或在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学者或企业家代表,经有关单位(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委组织部、区委政法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信访办、公安嘉定分局等单位和所在镇政府)资格审查后,作为年度列席区政府有关会议专家代表。

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由区政府办公室与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根据议题事项协商确定列席人选,不纳入征集范围。

第七条(人员调整)

市民代表和专家代表任期均为一年,到期后由区政府办公室重新组织公开选拔和部门推荐。公众代表可以多次连任。

第八条(基本权利)

(一)会前就有关议题的决策内容、背景、依据等向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咨询;

(二)讨论相关议题时,应会议主持人邀请对议题发表意见或建议;

(三)对会议议题或对有关工作有意见和建议的,也可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在会前或会后向区政府办公室反映;

(四)对会议议题或有关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将写入区政府会议纪要,代表的姓名写入纪要的列席名单中,对建议采用情况区政府将及时向代表反馈;

(五)对会议议定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基本义务)

(一)按时列席会议,出具身份证件,履行签到手续。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席,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须提前向区政府办公室请假;

(二)切实履行会议赋予的职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发言时应直奔主题、言简意赅;

(三)严格遵守会议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录音、录像、照相;会议讨论过程和决定的重要事项,不得擅自向外泄露;未定或已经决定仍需保密的事项,不得对外泄露。会议结束后,应将会议印发的内部资料返还区政府办公室。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十条(人员确定)

公众代表列席会议程序启动后,由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决策议题内容,牵头制定公众代表列席政府会议的具体方案,并根据需要的参会人数和人员构成,在市民代表和专家代表名单中拟定具体列席代表。列席代表名单随具体方案报区政府领导审定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预通知)

区政府会议召开3个工作日前,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汇报单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等事项通过短信通知相关公众代表。公众代表因故不能按时参加会议的,应及时向区政府办公室请假,并说明理由。公众代表缺席会议不影响会议的正常召开。

第十二条(会议程序)

(一)列席的公众代表需提前15分钟到达会议地点,核实身份签到后,在指定区域就坐。

(二)会议召集人在会议过程中应安排特定时间,由列席的公众代表发表意见建议。列席的公众代表也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三)汇报单位应在会上就列席的公众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予以回应,对不予采纳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信息公开)

公众代表列席政府会议情况、意见建议采纳情况等信息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管理主体)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公众代表列席区政府会议的统筹安排、推进落实和解释说明。区新闻办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依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