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规范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工作要求和《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沪府令47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确定和管理。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制度,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编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事项目录),并根据事项目录编制重大行政决策年度事项(以下简称年度事项)。
第三条(工作原则) 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科学、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小组) 区政府成立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目录管理小组),负责事项目录和年度事项的汇编、调整和初审工作。目录管理小组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区委政策研究室、区司法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组成。
第五条(事项标准) 对于符合以下范围的重大行政决策,可以纳入区政府决策目录实施管理:
(一)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等重要规划、计划:
1.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区级专项规划、各类专项行动三年计划;
2.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报告;
3.城市总体规划、重点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4.区产业发展规划、重点区域产业布局规划;
5.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给计划;
6.区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及调整预算。
(二)地区影响较大、资金使用较多的政府投资项目,涉及国计民生的自然资源、公共设施等公共资源配置,重大的文化、体育等公共建设项目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国资国企改革和国有资产处置:
1.政府债务管理、政府投资引导资金设立、财政体制调整、影响较大的财政收支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增加或追加1000万元以上的财政支出;
2.评估价3000万元以上的国有企业(含区属集体企业)转制、资产转让(含股权转让)事项;
3.国有企业收购非国有单位5000万元以上的资产事项;
4.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
(三)涉及财政支出1000万元/年或涉及10000人(户)及以上,社会涉及面广、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区级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1.区政府实事项目;
2.涉及产业发展、企业服务、财政金融、科技创新等经济发展领域的政策、措施;
3.涉及就业、教育、养老、医疗、文化、体育、住房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区管理、社会组织培育等民生保障和社会管理领域的政策、措施;
4.涉及土地征收、旧区(包括城中村、旧小区、旧村宅)改造、绿化市容、公共交通、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城市建设与管理领域的政策、措施;
5.涉及农村改革、农业生产及发展、农民增收等“三农”领域的政策、措施。
(四)区政府认为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实施管理的其他决策事项。
第六条(事项目录) 区政府各部门根据事项标准,结合各自工作领域,提出事项目录内容,报送区政府办公室。目录管理小组初审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目录定期调整,由目录管理小组负责具体工作。
第七条(年度事项) 区政府各部门应当对照事项目录,结合年度工作,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区政府申报年度事项。
各职能部门申报年度事项,应当严格依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按照“一事项、一方案”的工作要求,针对事项内容,制订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决策进度的时间计划,以及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具体形式、安排等内容。
第八条(事项审核) 目录管理小组对各部门申报事项进行审核,拟订年度事项。
对符合事项目录范围,区政府各部门未申报的事项,目录管理小组可直接纳入拟订的年度事项。
审核过程应征求区政府分管领导对拟订的年度事项的意见,也可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九条(事项审议)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将拟订的年度事项,按程序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年度事项应当明确事项名称、承办部门、进度计划、具体适用的程序等内容。
第十条(事项公布)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年度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依照相关规定,对应当予以公布的,以区政府决定形式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事项调整) 年度事项实行动态调整。年度事项公布后,确需调整的,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目录管理小组审核,报区政府领导同意后予以调整、公布。
第十二条(督促指导)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将年度事项纳入区政府督查平台,督促、指导职能部门及时、规范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参照执行)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镇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