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促进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的制度化、规范化,做好政府信息动态调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依法公开;
2、明确政务公开年度工作重点,把握好公开的力度和节奏,稳步有序拓展“五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
3、对照“五公开”要求,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定期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
二、具体内容
(一)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1、规范性文件是指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制定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2、规范性文件实行定期清理制度,每年清理一次。
3、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遵循法制统一、公开透明、合法有效的原则。具体清理标准如下:
(1)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已经被其后发布的文件所替代,适用期已过或者适用对象已经不存在的,应当予以废止。
(2)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主要内容可以继续适用,部分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影响规范性文件实际操作的,应当予以修改。
(3)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制定权限、规定内容合法,程序科学合理,能够体现权责一致、公平效率原则,符合地方实际,需要继续执行的,确认有效。
(4)其他应当修改或废止的情形。
4、清理单位对负责清理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建议的,应将有关材料报区政府法制办。材料包括规范性文件文本、修改废止建议书。区政府法制办审查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5、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及时通过“上海嘉定”门户网站、政府公报等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6、规范性文件清理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对部门法制机构未按规定出具合法性审查报告、未按要求及时提出修改废止建议的,在依法行政考核中按照规定扣减责任部门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分数。
(二)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属性调整制度
1、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核工作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属主动公开的,应及时通过适当的途径发布。
2、各部门办公室负责管理、协调本部门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核工作。
3、公文的草拟单位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根据公文内容,对照《条例》要求,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其属性;属不予公开的,应注明不予公开理由。
4、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核机构在审核公文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核草拟单位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审核机构认为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要求,可协商草拟部门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5、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属性。
6、多个部门联合发文时,应按照主办机关的意见确定公文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部门应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7、公文签发人的签发时间为公文类信息的生成日期。
8、公文签发后,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及时将各类公文登记备案。属主动公开的信息,经保密审查后通过本机关的门户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全文发布。
9、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将公文属性调整为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三)建立政务公开目录动态更新制度
1、梳理政务公开事项。推进主动公开标准化目录建设,依据权责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公布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
2、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在全面梳理细化目录的基础上,围绕具体事项逐项确定公开标准,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依据以及应公开的内容、主体、时限、方式等要素,覆盖“五公开”全流程和发布、解读、回应等全环节。汇总编制全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实行动态调整。
3、公布已公开文件目录。对照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全面梳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把“五公开”工作要求具体落实到日常工作中,方便人民群众办事,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三、监督机制
1、区政府办公室是全区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各部门政务公开定期审查和动态调整工作。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在区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街镇的政务公开工作。
2、区政府信息公开科每年对各街镇、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实施考核,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并将综合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