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定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01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嘉定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日

 

 

嘉定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第35号令)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七个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配套文件的通知》(沪府办发[2020]35号)的工作要求,决定在本区全面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工作,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适用范围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办法。

区政府各部门以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部门职责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实施全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协调、推进、指导本区重大行政决策工作。

区政府部门是本区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各部门结合各自工作领域年度重点工作,向区政府申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并按程序规定开展全过程管理。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1.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计划;

2.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3.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4.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5.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四、目录管理

(一)管理部门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资源、司法行政等部门和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应当配合区政府办公室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制定工作。

区政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自行决策,不作为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制定时限

区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形影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的,可以适当延期。

(三)事项申报

区政府各部门应当对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年度工作要点和管理领域,按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征集单明确的时限和要求,于每年一月底前向区政府办公室完成申报,并在申报前经本单位的合法性审查机构审查通过。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通过建议和提案等方式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的,各部门应当及时研究,认为需要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应当及时列入并按规定申报。

(四)事项审核

区政府办公室对部门申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审核,并统筹拟订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审核过程中,可以征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资源、司法行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区政府相关部门未申报的事项,区政府办公室可以将其直接列入拟订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区政府办公室对拟列入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进行审核时,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

区政府办公室拟订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后,应当报决策事项所涉及的区政府分管领导进行审核。区政府分管领导提出修改意见或者增加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区政府办公室应当予以研究。

(五)事项目录审议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决策事项名称;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时间安排;其他需要包括的内容。

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区政府办公室应当按程序将拟订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区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直接列入拟订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按程序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后,应当按程序报区委同意。

(六)目录公布及备案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由区政府办公室印发,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原则上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并应当于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七)决策事项实施

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实施任务和责任要求,制订实施方案、落实实施措施、跟踪实施效果,确保实施质量和进度。

(八)动态调整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区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确需对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进行调整或者新增决策事项的,经研究论证后报区政府分管区长审核、区长审定,并报区委主要领导同意。

五、公众参与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内决策事项应当履行公众参与程序,遵循广泛性、便民性、合理性、实效性原则,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建议,具体工作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

(一)公众参与方式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具体要求和方式按《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实施。

在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过程中,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专家学者、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专项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

(二)公众意见采纳和反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归纳整理各方面意见,并进行认真研究论证,充分吸收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

(三)公众参与情况报告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制作公众参与情况报告,特别是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报区政府办公室进行审查后提交区政府审议。公众参与情况报告应当作为区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对未附公众参与情况报告且未作书面情况说明的,不得提请区政府审议。

(四)邀请相关方代表列席政府会议

区政府审议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时,可以根据涉及的事项范围邀请相关方代表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提请区政府审议两周前向区政府办公室报送邀请相关方代表列席方案,明确列席人员数量、范围和方式。经区政府办公室同意后,在区政府讨论审议前一周采用社会公开邀请、定向邀请等方式确定列席人选,并在会议前3个工作日,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安排及相关材料送达列席人员。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对相关方代表的意见建议进行客观全面记录,并于会后以适当形式向相关方代表反馈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

(五)发布解读回应和决策执行公开

区政府应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新闻媒体等途径发布重大行政决策。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主动公开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包括具体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根据工作进展公布取得的成效和后续举措。

六、专家论证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在拟定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对专家提供的书面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认真研究,采纳合理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专家咨询论证情况报告。

七、风险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在起草决策草案时,对决策实施可能会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安全、财政金融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工作。未经风险评估的,决策承办单位不得提请区政府审议。风险评估的要求和方式,按照《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规则》实施。

风险等级分为高、中、低三级,具体如下:

高风险:社会公众大部分有意见、反映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划群体性事件且难以疏导,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中风险:社会公众部分有意见、反映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但可以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予以化解,存在一定社会风险隐患;

低风险:社会公众多数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有意见,风险隐患较小。

经评估,决策草案存在高风险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情况向区政府提出终止决策、调整决策方案或者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的建议;存在中风险的,决策承办单位采取防范、化解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再提请决策;存在低风险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直接提请决策。

八、合法性审查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实行两级审查机制。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合法性初审。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查。

(一)合法性初审要求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需要,履行公平竞争审查、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审查程序,并通过本单位法制机构或者办公室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初审。

合法性初审应当重点审查主体权限、决策草案内容的合法性以及履行决策程序情况等内容,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合法性初审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

(二)初审报告

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合法性审查的,应当向审查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决策草案、决策解读材料、决策解读方案;

2.起草说明,包括决策背景、主要内容、决策过程等;

3.公众参与情况报告、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等材料以及未履行相关程序的说明;

4.本单位合法性审查意见;

5.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等制定依据;

6.有关意见收集采纳情况等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查部门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审查部门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审查部门制定的时间内提交。

(三)合法性审查内容

审查部门应当审查决策事项是否属于区政府法定权限;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本市政策规定;决策草案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四)审查方式和时限

审查部门可以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情况和市级需要,采取书面审查、实地调查研究、向公众听取意见、专家论证等形式进行合法性审查。

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不少于7个工作日。决策承办单位补充和完善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时限内。

(五)审查意见

审查部门对决策草案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对决策草案提出合法、不合法、部分修改或者补充履行相关程序的审查意见。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区政府审议。

合法性审查意见为部分修改或者补充履行相关程序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履行相关程序,并向审查部门进行反馈。

决策承办单位因特殊原因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审议时说明理由和依据。

九、决策督查工作

(一)督查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将对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纳入区政府目标管理系统进行督查、检查。按照相关规定已对有关事项进行督查的,做好结果共享,不再进行重复督查。

区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单独或者会同相关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推进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难点问题。.

(二)督查形式

重大行政决策督查工作主要采用书面督查、实地督查等方式,并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督查效能。

组织开展书面督查的,应当要求被督查单位就相关重大行政决策的形成或者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限期书面报告情况;组织开展实地督查的,应当深入被督查单位,通过现场检查、座谈、暗访等多种形式全面了解实际情况。

(三)督查报告

督查结束后,政府督查机构应当形成书面督查报告,报告包括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需提请领导协调的事项以及工作建议等内容。

督查报告经区政府领导审定后,政府督查机构应当及时将督查结论反馈被督查单位,或者采用适当形式予以通报。督查结论中要求整改的事项,责任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完成整改,政府督查机构视情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十、决策后评估

(一)部门职责

区政府办公室组织开展本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并确定决策评估单位承担具体工作。

决策执行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评估工作,提供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资料,如实说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但不得以任何手段干预、影响评估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法定评估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开展决策后评估:

1.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2.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决策实施情况提出较多意见;

4.区政府认为有必要。

此外,区政府办公室也可根据决策执行单位主动申请对其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决策后评估。

(三)评估方式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确定决策评估单位,统筹考虑重大行政决策的社会关注度、执行进展情况、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等因素,确定评估项目和评估时限。

决策评估单位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第三方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相应的研究能力,评估过程中始终保持独立性、公正性,禁止预先设定结论性、倾向性意见。

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不得参加决策后评估。

决策评估单位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利益关系人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决策评估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参与的途径,广泛听取意见。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可以对决策事项所涉及的各个领域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可以采用调查问卷、意见征询、舆情跟踪、实地考察、座谈研究等方法进行。

(四)评估报告

评估工作基本完成后,决策评估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估报告并提交区政府。

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基本情况;重大行政决策的目标实现程度;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原因分析,继续实施的潜在风险;评估结论以及调整决策的意见建议;决策评估单位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区政府应当根据评估报告和市级情况,经过法定决策程序,对原决策作出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内容的决定。

十一、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区政府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认识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通过全面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工作,将行政决策纳入法制化轨道运行,凡决策行为均依法定职权,凡决策过程均经法定程序,凡决策结果均有法律保障,让行政权力在法律框架内规范行使。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严格把关,推进本单位此项工作的落实。其他行政负责人要强化责任意识,分工负责,认真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实施。

(三)抓好贯彻落实。各单位、各部门在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过程中,要结合实际工作,兼顾“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和事项范围,对原有制度中所涉及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内容作系统梳理,细化具体措施,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十二、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市嘉定区重大行政决策制定流程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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