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本区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工作效率,将政务公开工作要求贯穿于公文起草、审核、签发的全过程,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工作流程所指的公文类政府信息,是指依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由区政府及其各委局办(拉条单位除外)、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所发布的正式文件。
第二条(起草)
拟稿人应当在起草公文时对公开属性进行初步判断,对属于应当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拟稿人在起草过程中就应当把握好公文内容,避免出现不适宜公开的信息;草拟完毕提请报批时,拟稿人应当提出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拟处意见。
第三条(审核)
公文在审核阶段,应当同时对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拟处意见进行审核,核稿人签署拟处意见时一并审核公开属性。公文送领导签发前,应当送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进行审核。
第四条(签发)
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应当同时对该公文公开属性予以确认。
第五条(发布)
公文签发并印制完毕后,起草部门应当将属于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公文纸质文本原件送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由该机构将收到的文件进行汇总,并在法定时间内做好有关文件发布、目录更新工作。主动公开的公文类政府信息,应当在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和本部门网站上同步向社会发布,并将公文原件分别移交至区档案馆和区图书馆。
附件:区政府发文单样张
备注:核稿、核签、签发人签署意见时应对拟稿人提出的公文公开属性拟处意见予以确认或者提出新的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