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区一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等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6-04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2017年,市政府共取消和调整4批250项行政审批等事项,我区涉及22项,其中,取消12项,调整10项。经研究,区政府决定将上述取消和调整的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予以公布。

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全面提升政府管理服务效能,努力使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打造一流的营商环境,推动嘉定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1.嘉定区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12项)

附件2.嘉定区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10项)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2018年6月4日


附件1

嘉定区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12项)

一、区公安分局(2项)

(一)核发《上海市印铸刻字准许证》(公章)

(二)核发《港澳居民及华侨暂住证》

二、区规土局(1项)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的审批

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项)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与注册计量师合并实施)

四、区房管局(2项)

(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许可(二、三级及变更、注销)

(二)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许可

五、区教育局(2项)

(一)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章程核准

(二)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

六、区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1项)

复印打印业务审批

七、区水务局(2项)

(一)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二)在堤防上建设工程验收的审批

八、区档案局(1项)

对出卖、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许可


附件2

嘉定区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10项)

一、区卫计委(1项)

中医诊所备案(承接市级审批权下放,本区该事项由区卫计委承担)

二、区规土局(1项)

采矿权许可的审批(初审)(对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申请补发的,取消申请材料“采矿许可证遗失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三、区市场监管局(3项)

(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办的,取消申请材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证件补办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办声明)

(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办的,取消申请材料“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件补办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办声明)

(三)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对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办的,取消申请材料“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件补办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办声明)

四、区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1项)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含打印、复印)(事项名称调整为“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五、区环保局(3项)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期限由原来的15日调整为当场办结,申请审批时间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建设项目开工前(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调整为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

(二)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仅限于区审批范围内的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期限由原来的15日调整为当场办结,申请审批时间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建设项目开工前(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调整为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

(三)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审批期限由未规定调整为20个工作日)

六、区民防办(1项)

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竣工备案时,建设单位按照国家人防办制定的标准要求,可对人防设备自行组织检测,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检测,检测资料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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