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区一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等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6-06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2016年,市政府共取消和调整4批384项行政审批等事项,我区涉及61项,其中,取消41项,调整20项。经研究,区政府决定将上述取消和调整的61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予以公布。

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强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再造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服务,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附件1.嘉定区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41项)

附件2.嘉定区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20项)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6日


附件1

嘉定区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41项)

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项)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资格审查(初审)

二、区环保局(3项)

(一)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的审批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

(三)污染场地环境恢复方案审批

三、区卫生计生委(1项)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审批

四、区税务分局(22项)

(一)企业享受综合利用资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二)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三)对律师事务所征收方式的核准

(四)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五)企业享受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六)企业享受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七)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

(八)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收入优惠的备案核准

(九)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十)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十一)动漫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十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十三)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十四)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有困难的审核

(十五)对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初审

(十六)企业吸纳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税收减免审批

(十七)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十八)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的核准

(十九)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

(二十)创业投资企业享受创业投资所得税优惠核准

(二十一)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二十二)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物流企业确认

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项)

(一)中小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能力评定

(二)户外广告登记

六、区教育局(1项)

教育网站和网校审批

七、区公安分局(2项)

(一)核发《上海市印铸刻字准许证》(特种印件)

(二)核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初审)

八、区建管委(1项)

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审批

九、区文广影视局(3项)

(一)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审批

(二)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三)文物保护单位拍摄许可

十、区绿化市容局(2项)

(一)市区饲养家畜家禽审批

(二)县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

十一、区安监局(3项)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三同时”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和备案)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三同时”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三同时”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和备案)


附件2

嘉定区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20项)

一、区建管委(4项)

(一)港口经营许可(承接市级审批权下放,本区内河港区的航线港口客运站审批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承担)

(二)对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升级、增项、变更的许可(取消申请材料“经审计的建筑企业资质申请人财务报表”,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三)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许可(取消申请材料“经审计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人财务报表”,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四)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取消申请材料“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3项)

(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受理及审核(承接市级受理权下放)

(二)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受理和审核(承接市级受理权下放)

(三)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事项名称调整为“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实施主体:授权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三、区农委(1项)

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1.取消申请

材料“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注册资本证明;2.取消申请材料“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固定资产证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固定资产证明;3.取消申请材料“种子经营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检验、包装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

四、区规土局(3项)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二)采矿权许可的审批(初审)(1.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山储量年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2.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意见,改由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核查)

(三)采矿权许可的审批(初审)(1.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鉴证和公示,改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无异议的意见;2.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地质报告技术评估、评审和备案)

五、区水务局(6项)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从事有关活动的审批(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从事有关活动的防汛影响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汛影响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三)利用公用岸段海塘堤顶兼做运输道路的审批(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海塘堤顶道路使用和维护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四)在海塘堤防上破堤、开缺、凿洞施工的审批(初审)(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在海塘堤防上破堤、开缺、凿洞工程建设方案(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五)防汛工程设施废除的审批(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汛工程防御标准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六)《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审批(初审)(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长江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长江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

六、区文广影视局(3项)

(一)区县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的审批(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修缮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二)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审批(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

(三)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核(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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