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2025年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发布日期:2025-03-28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本市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24〕34号)、《上海市卫生健康领域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沪卫监督〔2025〕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嘉定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2025年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一、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消毒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上海市消毒管理办法》及国家和本市其他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检查主体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三、检查对象范围

嘉定区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企事业单位(非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卫生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各类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单位、学校、托幼(育)机构、生活饮用水制供水及经营单位、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消毒服务机构等法定监管对象。

四、检查项目

(一)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及政策落实情况;

(二)采供血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三)母婴保健技术、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四)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

(五)放射诊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六)用人单位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情况、放射卫生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情况;

(八)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情况;

(九)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管理情况;

(十)学校和托幼(育)机构卫生管理情况;

(十一)消毒服务机构卫生管理情况。

五、检查比例

1.根据国家及上海市关于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要求,按照“统筹兼顾、分类分级、突出重点、减量提质不扰企”的原则,进行抽查。

2.根据重点行业跨部门综合监管方案、嘉定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等相关要求,对医疗美容机构、护理院、中医医疗机构、游泳场所、游艺娱乐场所、零售药店、长护险居家服务机构等进行跨部门联合检查。

总检查比例为检查对象的20%左右。

六、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

七、工作要求

加强对检查对象的合规指导,督促落实主体管理责任。按照本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要求开展检查,严格落实亮证执法、全过程记录等工作要求,提高执法检查的严肃性、规范性。对检查事项较多、风险较高的企业单位,统筹开展全事项检查或跨部门联合检查,加强各政府部门的沟通协作和互通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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