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审计工作计划。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4月18日
嘉定区卫生健康系统2019年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2019年,根据嘉定区审计局关于《嘉定区2019年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意见》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和全国、全市审计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嘉定区卫生健康委提出的各项工作目标,结合本单位、部门的工作任务,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担当作为,努力开创新时代审计工作新局面。现结合我委内审工作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如下:
一、深刻把握上级精神,主动适应内审工作的新要求
2018年党中央作出了改革审计管理体制的重要决策部署,2018年5月23日,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在会上深刻阐述了审计工作的一系列根本性、方向性、全局性问题,指明了新时代审计事业的前进方向,并提出“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力量,增强审计监督合力。”这是新时代推动内部审计工作发展的根本遵循,各内审单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深刻理解新时代党中央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新要求,充分认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准确把握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定位,推动内部审计在新时代有新发展。
二、找准内审工作重点,切实发挥审计监督和服务作用
围绕“查问题、防风险、促改革、助发展”的审计工作要求,以资金、项目、政策和重大改革任务推进情况为抓手,进一步聚焦审计重点,改进方式方法,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拓展审计监督广度和深度,发挥审计免疫功能,促进内部审计工作目标实现。
(一)不断深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
年内将对南翔医院和徐行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家单位进行收支审计,重点围绕政府采购管理情况,中央八项规定等政策规定贯彻执行情况,“三公”经费、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使用情况,单位内部资产管理,重点关注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促进单位财务行为更加合理规范,防范经营风险,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审计项目计划实施始末时间为5月至7月。
(二)扎实推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开展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检视领导干部的忠诚意识、担当精神和履职行为,提醒、督促领导干部从严履职、担当作为。年内将分别对区安亭医院、中医医院和马陆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家单位的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关注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事业发展状况,干部任职期间重大经济决策程序、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三公”经费、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等使用情况,内部管理控制情况,领导干部(人员)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以及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等内容。审计项目计划实施始末时间为6月至10月。
(三)加强各类专项资金审计
开展对委本部癌症康复协会专项经费和区医学会承办项目的专项审计调查,从政策、项目、资金入手,关注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和使用情况。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跟踪审计,将关口前移,进行持续动态审计,及时发现经费使用中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有效的对策建议。审计项目计划实施始末时间为6月至10月。
(四)做实审计整改工作
根据区审计局工作指导意见,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中央领导同志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加大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跟踪监督力度。建立审计发现问题和整改台账制度,开展整改情况“回头看”,有实效地推进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不断巩固和提升审计成果。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重大问题要亲自管、亲自抓;同时要将落实审计整改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围。
(五)加强巡检发现问题的审计力度
建立“巡检—审计”工作机制。对巡检过程中发现的共性问题、个性问题或反复出现问题加强审计督查。一是加强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的协作配合,对于问题集中突出的单位开展专项督查。二是把巡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作为重要关注点、切入点纳入年内各项审计工作重要内容。以此把审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纪检监察、追责问责结合起来形成监督整体合力,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健康发展,提高从严治党、依法行政的效能。
二、主动接受工作指导,增进内审业务交流
积极参加各项内审业务培训交流。一是参加“以审代训”工作。鼓励区级医院积极参加区审计局开展的“以审代训”项目,并纳入年度内审条线考核。通过“以审代训”的方式,让内审人员零距离接触具体审计项目,走进审计项目现场,与区审计局审计人员面对面交流学习等,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扩大审计工作的影响力。二是继续加大内审交流力度。加强与内审工作有特色的其他区县卫生健康委审计部门的业务交流,开展内审机构之间的横向交流活动,促进审计人员更新审计理念,提高业务能力。三是参加内审工作评比活动。委审计室继续做好优秀内审项目的报送工作,深入挖掘审计成果、资源。通过优秀内审项目的评选、选送,着力推进打造精品审计,促进卫生健康委内审项目整体质量提高。四是加强内审信息交流。委审计室将有特色业务信息上报区审计局,第一季度上报年度工作计划,每半年上报工作总结,第四季度上报审计业务综合分析报告。
三、加强内审考核,促使内审工作常态化
按照《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要求,严格考核各内审单位提交审计计划、年度总结、内部审计情况报表、审计征求意见反馈、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审计整改书面报告以及问题整改清单等工作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四、提升审计能力,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要以审计精神立身,以创新规范立业,以自身建设立信。各单位内审干部要以审计的“三立”精神为遵循。各内审单位要深刻理解新时代党中央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新要求,充分认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重要性,准确把握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定位,按照《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6号,见附件2),切实抓好内审队伍建设,充实加强内审力量建设。年内区级医院应当完成内审机构的设置或配备专职内审人员,充分保障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依法、独立履职尽责。鼓励符合设置独立内审机构或专职内审人员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专业站所参照执行。
五、配合完成其他监察审计任务
积极配合市、区审计(财监)部门和委纪检部门,完成有关内部审计和财务监督监察事项。
附件:1.2019年内部审计工作考核表
2.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附件1
2019年内部审计工作考核表 | |||
序号 | 考核内容及标准 | 情况一 | 情况二 |
组织建设 | 1.情况一:符合文件要求的区级医院应当设置独立内审机构,专职内审人员不少于2名。 | 5 | |
2.情况二:未符政策要求的或未试行单位配备了兼职内审人员,(若有单位根据文件要求试行:设置独立内审机构,专职内审人员不少于2名。则给予附加分2) | 1 | ||
成立了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 | 1 | 1 | |
年内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召开审计工作专题会议1次以上。 | 2 | 2 | |
审计计划安排 | 制定书面的年度内审项目计划,计划内容完整,包括审计项目名称、类型、预计完成时间等内容。 | 1 | 1 |
设有内审专职机构的单位不少于4个内审项目,其他单位不少于2个内审项目。 | 1 | 2 | |
年度项目计划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并正式下发。 | 1 | 1 | |
审计任务实施 | 单位内部开展的内审项目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报单位主要领导,并按要求上报。 | 1 | 2 |
积极配合上级审计部门在本单位开展的审计项目。 | 1 | 2 | |
审计情况报送及反馈 | 按时按要求上报年度工作计划(每年4月份)、内审工作半年度和年度总结(每年6月、11月中旬)。 | 1 | 3 |
按要求上报每半年度(6月20日前)和年度(12月20日前)内部审计情况统计表。 | 1 | 1 | |
接到征求意见稿的10日内,按要求反馈审计意见。 | 1 | 1 | |
接到审计报告的30日内,按要求报送审计整改工作方案。 | 2 | 3 | |
接到审计报告的90日内,按要求报送审计书面整改报告和整改清单。 | 3 | 3 | |
参加活动 | 按要求参加上级审计部门组织的各类会议、培训活动。 | 3 | 1 |
信息化使用 | 使用《嘉定卫生计生委审计信息化系统》上报相关材料。 | 1 | 1 |
合计 | 25 | 25 |
附件2
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 16 号
《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于2017年10月16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主 任 李斌
2017年11月20日
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卫生计生服务效率,促进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是指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本系统、本单位实施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及所属(管)卫生计生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指导下,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预算管理关系实行分级负责管理。各部门、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本单位及所属(管)单位的内部审计,并指导和监督本系统、本地区及所属(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坚持全面覆盖、应审尽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凡审必严、防微杜渐;促进管理、推动改革的工作原则。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积极支持和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工作。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各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对本系统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规章制度;
(二)编制工作发展规划;
(三)建立健全机构设置,加强人员配备;
(四)落实工作职责;
(五)组织质量评估;
(六)开展培训交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
(一)制定工作办法和流程;
(二)编制年度工作计划;
(三)重大政策执行、事业发展目标完成情况审计;
(四)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工程建设、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及其他所有经济活动事项审计;
(五)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六)内部控制评价及风险管理审计;
(七)其他审计。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主要权限:
(一)查阅经济活动相关资料及电子数据;
(二)参加或者列席与重要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
(三)对有关业务活动进行现场观察、调查和记录;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
(五)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货币资金、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六)对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予以揭示;
(七)提出问题整改要求和管理改进建议。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实现审计全覆盖。
各部门、各单位对本级和所属重点单位要每年审计,其他审计对象1个周期内至少审计1次。审计周期由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工作规划、管理需要和审计力量合理确定。没有能力自行开展审计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
当年已经接受相同项目外部审计并且审计结果可以充分运用的单位,当年可以不再安排审计。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发现本单位未及时处理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本单位负责人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和部门管理需要,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四条 各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根据国家编制管理相关规定,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专职审计人员不少于2人:
(一)二级以上医院;
(二)年收入及资产总额均达到3000万元以上;
(三)所属及分支机构较多;
(四)经济活动复杂;
(五)管理工作需要。
第十五条 不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指定内设机构安排专职人员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十六条 鼓励探索实行总审计师和审计委派等制度,强化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提高监管质量和水平。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5年以上审计、会计工作经历,其任免应当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需的专业胜任能力,并定期接受后续教育培训。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单位领导办公会或者党组(党委)会审批后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实施。临时增加的专项审计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应当遵循内部审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明确的程序,主要包括:制订工作方案、组建审计项目工作组、下达审计通知书、组织现场审计、制作工作底稿、沟通审计结果、出具审计报告、督促问题整改等。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及其他特定审计事项时,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审计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业务的需要,除涉密项目外,可以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履行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监督检查审计业务质量。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采取督导检查、分级复核、质量评估等方式强化审计工作质量控制。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提高审计能力、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保管档案资料。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廉政纪律,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不得歪曲事实、隐瞒问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五章 审计整改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的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应当组织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部署审计整改工作,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合作的审计整改联席工作机制,明确整改任务与职责。业务直接主管领导负责主管范围内审计整改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内部审计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立行立改、全面整改,落实自查自纠,完善内部管理。
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逐项完成审计报告反映问题的整改落实,并按时报送审计整改报告。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整改工作进展、长效机制建设等情况实施指导监督和跟踪检查。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审计通报制度。审计结果及审计整改情况应当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开展以下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一)党风廉政建设;
(二)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
(三)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考核、任免、奖惩;
(四)审计事项相关责任人的个人年度考核;
(五)有关政策规章和制度机制的完善。
第三十四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审计工作成效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突出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遭受打击、报复、陷害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给予保护,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部门或者单位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对相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一)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对象商业秘密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部门或者单位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三)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处理意见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具体规定或者实施办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备案。
除本规定外的其他卫生计生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16日原卫生部公布的《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