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法》修订的目的是什么?
进一步加强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明确管理职责,规范基本建设程序,合理、有效地使用政府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修订了本办法。
2.《办法》修订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沪府发〔2015〕11号)。
3.《办法》的使用范围有哪些?
《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区本级政府资金(包括国家、市级补贴资金)建设的50万元及以上新建、改建、扩建公共服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信息化项目、维护维修类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4.《办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储备管理有何具体要求?
《办法》规定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围绕市政府重大项目及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进行项目必要性、可行性研究,编制储备方案,每年年中向区发改委申报项目储备。项目经相关职能部门资源要素配套,并履行项目决策程序后纳入储备库管理,储备库实施动态管理,储备满3年,建设条件仍不成熟的项目应调整出储备库。
区发改委根据项目审批节点、结合区财政预算安排,分批次拟定年度投资计划。已批复初步设计和概算的项目,结转的上一年度续建项目,合并形成政府投资计划,报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区政府下达。
5.《办法》对概算调整的具体规定?
因相关行业标准和设计规范等客观原因发生变化造成的,由区发改委组织评审后调整。
其他超概算的情况执行以下调整程序:
①超概算500万元以下的,由区相关职能部门讨论研究后调整,其中超概算20%及以上的报区政府备案;
②超概算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应专报区政府专题会议审议后再行调整;
③超概算1000万元及以上的,应专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再行调整。
6. 《办法》的有效期限?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