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细则》修订的目的是什么?
为进一步加强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能,修订了本细则。
2.《细则》修订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沪府发[2015]11号)、《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督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5]19号)、《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5]39号)和《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嘉府规[2018]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3.《细则》的使用范围有哪些?
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区本级政府资金(包括国家、市级补贴资金)建设的50万元及以上新建、改建、扩建公共服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信息化项目、维护维修类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4.《细则》的对法人单位、代建单位的职责有何明确规定?
《细则》明确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①负责工程咨询、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
②通过代建合同监督代建单位履行投资控制各项制度;
③审查项目资金请款申请,并向财政申请资金拨付。
代建单位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①协助法人单位督促限额方案设计,深化初步设计、施工图,合理编制概算书;
②负责施工及工程监理招投标工作;
③监督招标代理、施工、工程监理、投资监理等参建单位质量控制、过程衔接、合同执行;
④负责起草相关经济合同,细化合同条款,明确违约责任,参与合同签署;
⑤代建合同签署后,负责项目投资控制,建立完善内审机制、加强变更签证管理。
5.《细则》对工程变更及签证有何具体要求?
《细则》要求变更签证做到“公开、透明、及时、规范”,并遵循概算内、及时性、公开性、连续性、规范性五大原则。签证形成后须经法人单位、代建单位等共同确认,并在一个月内上传投资管理系统。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对签证要件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未上传系统的签证竣工决算审计不予认可。
6. 《细则》的有效期限?
细则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