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侵权责任法
发布日期:2020-07-02

《说说人民的民法典》

上世纪50年代首次起草至今,历经60余年不懈努力,五次编纂终成就一部法典——这就是2021年1月1日起即将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汇聚了几代法律学者的初心不忘,集聚了几代老百姓的殷切盼望,凝聚了几代法律工作者的探索实践。正如编纂者所说的“人们向往的美好生活是怎样的,民法典就是怎样的”。

《民法典》与时代潮流变化相适应,与依法治国理念相照应,与群众百姓民生相呼应!为学习好这部人民合法权益的保障书,同时宣传好这部人民美好生活的宣言书,华亭镇推出《说说人民的民法典》系列节目,特邀萃群普法公益服务中心执业律师,走近“连心”小广播,围绕“土地承包、婚姻家庭、侵权责任”三个内容,说说新法下人民的土地、人民的家庭、人民与人民的那些事儿。让法律连接百姓,法治引领民生,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强国的决心和信心,积极投身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伟大实践中,为建设法治中国而一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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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介绍

顾崟涛

上海嘉定萃群普法公益服务中心理事长

嘉定区律工委秘书长

嘉定区政协委员

嘉定区优秀法治讲师

朱丽敏

上海嘉定萃群普法公益服务中心首席讲师

嘉定区律师行业党委委员

嘉定区优秀法治讲师

朱丽敏:我是朱丽敏。前面两期节目中我们介绍了土地承包法和婚姻家庭法的相关内容,与大家共同学习了这两部分的新设条文和重点修改内容。今天我们再让顾律师介绍一下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编中有什么新修改的内容。

顾崟涛:好的。很高兴有机会和大家共同学习讨论一下侵权责任编中的内容。

朱丽敏:首先我们可以看到,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保护的范围,由原来概括加列举的方法完全改为了概括式,这一修改意味着什么呢?

顾崟涛: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侵权责任保护范围的内容写在第2条第2款中,共列举了18种权利,又有“等民事权益”,这就是“概括+列举”的方法。但是这样的表述不够全面,不能涵盖所有的内容。那么这一次的民法典第1164条(也就是侵权责任编的第1条)规定的表达方式和其他分则各编的第一个条文是一样的。“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正是通过这一条,侵权责任保护的范围由过去 “概括+列举式”规定,改成了一个“概括式”的规定。根据这一条,侵权责任调整的范围被概括为“民事权益”。民事权利这一章共规定了7种权利: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还有第126条的补充条款“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这样侵权责任编第1164条把侵权责任保护的范围指引到了总则的规定,也就是侵权责任保护的范围包括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以及其他投资性权利。同时,特别注意“利益”,“利益”也在侵权责任保护的范围当中。这样一来,侵权责任编“无死角”的把民法典规定的所有的权益都概括到保护范围中。虽然侵权责任法中也有“等民事权益”,但是这一条在适用的时候往往不是这样去理解,常见的做法是对照18个权利。如果是这18个权利当中没有的,当事人提起诉讼就容易出现争议。比如说债权,灵活一点的法官会说“侵害债权我是可以保护的”,碰到一个不太灵活的法官恐怕就会说“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债权是法律保护的范围,所以我没办法支持你的请求。”民法典中概括式的规定完全避免了这样的问题,为我们老百姓维护权益提供了便利。

朱丽敏:没想到短短的一句规定背后隐藏着这样的深意啊,那侵权责任编中还有哪些便利百姓的创新规定呢?

顾崟涛:问到点子上了,侵权责任编中关于侵权责任类型的创新规定今后将对大家的生活产生重要的影响。比如增加了委托监护人的责任这一点。我们原来的侵权责任法在第32条中规定了监护人的责任,而民法典中特地增加了委托监护人的责任,主要就是为了解决目前农村中普遍出现的留守儿童问题。年轻人都进城务工去了,农村里只剩下老人和孩子,甚至只留下了孩子,托给邻居和亲戚照顾。这时候如果发生事故或者造成了他人的损害,责任如何分担往往搞不清楚,产生了很多矛盾。所以这一次增加了这个条文,第118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一来大家在分配责任的时候就有了一定的依据,进城打工的父母也可以要求代为照顾孩子的人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是很人性化的。

朱丽敏:这一点改的非常好,对了顾律师,对于我们邻里之间有些小麻烦,这次的民法典是不是也保护的呢?

顾崟涛:有的。过去我们有一件事情总归是头疼的,就是乱丢垃圾,特别是高空抛物。这个不仅不文明,而且相当危险。这趟民法典在1254 条,规定的挺明确了。第一,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这是每个人都负有的一个法定义务,是必须要做的,然后,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谁扔的谁就承担责任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我举个例子,一栋楼分南北两面,南面瞎摔垃圾,把人家弄伤特了,北面的人家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因为北面人家没有丢的可能性的呀。说明啥,说明这部立法讲道理。又考虑受伤的人,又考虑到公平正义。外加啊,有一条补充性的规定,一旦你好证明自己没有乱丢垃圾,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有一天假使发现垃圾是谁丢的,你还好寻他进行追偿额呀。

朱丽敏:我看到还规定了物业也要承担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这也是创新之一吗?

顾崟涛:对的。物业要加强管理,要承担一个法定的义务,叫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这一部分说是创新,其实也是有经验的,原来深圳有一个案子也是楼上一个东西把人砸伤了,法院判物业赔,物业这一赔以后就火了,然后给每家窗外装了一个探头,我看是谁在往下扔,你别说,真的解决问题。说明一个道理,阿拉的立法对社会生活是有引导性的,我们享受法律保护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只有这样,我们的生活才会越来越好。

朱丽敏:这样看来,侵权责任编部分的修改还真是与我们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大大小小的修改都涉及到了老百姓的利益。感谢大家关注我们三期民法典的系列节目,也谢谢我们顾律师精彩的解读。有机会我们再来华亭。

合: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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