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市委、市政府促进医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优化嘉定区高性能医疗设备及精准医疗产业创新和发展环境,提升产业综合竞争力,实现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本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规〔2021〕5号)、《促进嘉定区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嘉府发〔2020〕26号),《嘉定区高性能医疗设备及精准医疗产业发展千亿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5年)》(嘉府办发〔2021〕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若干政策。
一、关于嘉定区高性能医疗设备及精准医疗产业发展情况
嘉定近年来在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上加快布局,产业发展规模有效提升,产业集聚效应逐步凸显,产业优秀人才持续引进,产业发展环境不断优化。上半年,高性能医疗设备及精准医疗规上总产出72.1亿元,同比增幅20.9%。
(一)产业规模有效提升
嘉定区汇聚了联影医疗、细胞治疗集团等一批行业龙头企业,引进了国家肝癌科学中心、孟超肿瘤医院、瑞金医院肿瘤(质子)中心等重大项目,形成了多点覆盖、上下游衔接、核心龙头企业引领的产业发展态势。
(二)产业集聚效应凸显
嘉定区高性能医疗设备及精准医疗产业布局以多片区组团联动,基本形成了嘉定工业区、安亭、南翔、江桥和嘉定新城(马陆镇)等五大集聚区。
(三)产业人才持续引进
嘉定区政府成立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围绕本区重点产业战略目标,深入开展“双招联动”等活动,积极引进优秀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高质量重点产业项目。
二、关于《若干意见》的主要内容政策亮点
《若干政策》立足于嘉定实际,包括科技政策、产业政策、人才政策、金融政策、投资环境等,覆盖面广,并根据我区实际进行了大力创新,共提出28条扶持政策,其中政策亮点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放大嘉定医疗设备、器械领域的比较优势
鼓励医疗销售总部企业集聚形成发展合力
加大对建设生物医药产业园区的支持力度
加强生物医药领域优秀人才的引进和培育
支持对象
适用于注册及税务纳征关系在嘉定区内,并从事高性能医疗设备、精准医疗、生物医药、生命健康等相关行业的研发、生产、销售、服务的企业和机构。
支持内容
支持技术创新
促进创新成果产业化
推进产业快速发展
支持平台建设
优化发展环境
(一)支持技术创新
1、支持医疗器械创新
对新取得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300万元奖励;
对进入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或优先审评程序,并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对于自主研发,并获得国际权威注册或认证的二、三类医疗器械,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帮助企业与我区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对接,在项目进度上给予优先。
2、支持研制创新药
对取得临床批件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对完成Ⅱ、Ⅲ期临床试验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200万元奖励;
对取得药品注册批件的,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对于自主研发,并获得国际药品生产规范(cGMP)认证的,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帮助企业与我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对接,在项目进度上给予优先。
3、鼓励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
取得国家药监局受理通知书后,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分别给予最高奖励100万元(首个)、50万元;
在我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的,在项目进度上给予优先。
4、鼓励中药产品开发
对新注册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中药类产品每项奖励10万元;
对中医传承疗法新列入国家、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5、支持重大专项
对于牵头国家级、市级重大科技项目的,按照项目资金的10%进行资助,分别给予最高500万、200万元奖励。
6、支持企事业单位进行标准制定
对主导制订相关行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和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促进创新成果产业化
7、支持科技创新发展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当年认定(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认定后一次性最高20万元人民币资金资助。符合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扶持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张江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给予认定后一次性资助。
8、鼓励医产学研合作
以委托研发、联合攻关等形式开展医产学研项目合作,项目经评审认定后,按投入经费给予最高50%且不超过100万元的扶持补贴。
9、保障产业项目用地供应
区重点产业领域重点企业可优先予以供地支持
对于优质存量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经批准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三)推进产业快速发展
10、支持引进重点企业和设立总部
对于在我区新设或迁入的成长性高、效益好、带动性强、潜力大的企业,根据项目总投资的10%分阶段给予资助,最高1000万元。对在我区设立总部,加速上下游产业链集聚的,给予支持。
11、鼓励销售总部企业集聚
经认定新引进的销售总部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给予支持;
对现有销售总部企业,视其带动性和成长性给予支持。
12、支持企业规模化发展
对年度主营收入首次突破1亿、5亿、10亿、30亿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50万、100万、200万元的奖励;
规上企业年产值增量达到1亿元及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年产值增量达到10亿元及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并纳入统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13、推动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实施
对申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资格或将注册批件转移到本区的企业,按申报新品种较上一年度新增销售收入的1%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对区内获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授权委托生产的企业(与持有人无投资关系),按每个品种较上一年度产值新增额的0.5%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14、支持中医药产业发展
利用本地中药材资源开发中药饮片和中药制剂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15、鼓励提高生产质量管理水平
对新建生产线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或获得药品生产许可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16、加快创新产品的推广和应用
加大创新医疗设备首购力度,鼓励对新上市2年内的创新药品及医疗器械首购,按照采购额的10%以科研经费形式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对首购产品生产企业,按照其所投保险费50%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17、支持降低企业生产用地和用房成本
经认定新引进的生物医药企业,购买区内土地用于生产、研发、办公的,视其项目情况给予补贴,补贴最高1000万元(需符合出让用地相关规定);
租赁生产、研发、办公用房,面积在500平方以上的,三年内按租赁价格的30%予以补贴,三年累计最高300万元。
(四)支持平台建设
18、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对认定新设立的公共服务平台,按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贴;
对经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各类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和专业服务平台,按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贴;
对已建成运营的公共服务平台为区内企业(无投资关系)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按照年度服务金额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19、加快培育专业技术平台
对新引的行业龙头专业技术平台,按合同金额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20、支持医学研究中心建设
在本区建设医工创新平台、临床样本资源库、健康大数据平台、药物和医疗器械临床实验等平台。按照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21、鼓励企业向产业园区集聚
对于完成年度指标的园区运营公司,按照园区内企业对区贡献新增部分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在本区建设生物医药产业园区,进行园区开发运营、项目引进、成果转化等,经认定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五)优化发展环境
22、建立健全帮办机制
在注册审批等环节提供全方位支持与服务。对重大产业项目审批手续实行“一对一” 全程服务。
23、推荐企业产品优先纳入医保目录
积极推动企业参与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
24、加强人才引进和培育
特殊人才落户额度供重点产业领域人才优先使用;
对重点产业领域相关企业引进的紧缺人才和专业人才,可优先申请居住证加分、缩短居转户年限;
优先享受公共租赁房、人才公寓和人才住房补贴政策;
优先享受区镇精英人才服务卡政策内容;
重点产业领域用人单位引进的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等荣誉的高技能人才,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25、建立进出口通关便利机制
对生物医药研发企业及其研发产品、研发用货物进出口实行分类监管措施,建立健全联合监管机制。
26、支持绿色发展
对微小型、孵化类生物医药研发项目,在获得环评批文并完成验收备案后,按照环评服务费用的50%给予最高2万元补贴;
对生物医药研发生产中小企业,按照危废处置费用的50%给予最高5万元补贴,支持年限为3年;
对专业园区实施的危险废弃物收集建设项目,获得经营许可后,按照项目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对企业实施的危险废弃物自行利用、处置建设项目,经验收通过后,按照项目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
27、加大基金对产业项目的支持
鼓励国内外各类创业基金、投资公司、上市公司和其他机构在嘉定区设立主要投向重点产业的各类投资机构。
28、加大金融扶持
对提供担保的嘉定区内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的1.5%给予补贴,最高补贴500万元;
对实现股改上市挂牌的重点产业相关企业,在按区上市挂牌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另行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对新建的重点产业相关项目,因项目建设需要向银行贷款部分,对经核实后的贷款规模提供2个百分点的年度贷款贴息,最高贴息额500万元/年,连续补贴三年;
支持重点产业相关企业通过开展兼并收购等活动,重组、整合上下游产业链,区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可共同参与或提供资金支持。
实施期限
《若干政策》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具体实施细则或申报指南,由相关责任部门研究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