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施细则》制定的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为贯彻实施我区乡村振兴战略,切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按照《嘉定区乡村振兴重点配套建设项目的指导意见》(嘉府办发[2021]31号),为进一步明确嘉定区乡村振兴重点配套建设项目的申报、审定、实施、资金筹集及拨付等程序,制定了本实施意见。
2、实施范围有哪些?
实施范围是《嘉定区村庄布局规划(2014-2035)》明确的规划保留保护村,重点保障市级乡村振兴示范村及美丽乡村示范村。
3、项目申请、审核流程是怎样的?
(1)项目申报。每年4月底前,由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向区相关牵头部门提出需实施的重点配套建设项目,申报意向应包含项目名称、项目性质、资金预算情况、项目总体情况,项目绩效目标等。
(2)项目预审。区相关牵头部门根据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申报意向,按照各条线项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必要性审核和建设标准认定,确认项目可行性。其中村内道路项目由区建设管理委进行资格审核和建设标准认定,区交通委配合。
涉及创建当年度市级乡村振兴示范村的镇应当以村为项目单位,整合区相关牵头部门预审后的重点配套建设项目,编报项目资金平衡方案,报送区乡村振兴办。
(3)项目审定。每年5月底前,区农业农村委牵头各部门,根据部门预审结果和各镇报送的项目资金平衡方案,以“乡村振兴重点配套建设”大专项为目标,联合编制并审定下年度“乡村振兴重点配套建设”大专项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
(4)项目储备和计划管理。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区相关牵头部门按照审定后下年度“乡村振兴重点配套建设”大专项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及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纳入年度储备库。按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预备库、投资计划进行管理。
(5)项目立项.涉及创建当年度市级乡村振兴示范村的项目,应当整合各类重点配套建设项目,按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向区发展改革委报送立项需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区级补贴涉及哪些范围?
市级乡村振兴示范村建设区级补贴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涉及村内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农村供水设施和管网建设、天然气建设、强弱电设施建设、农田林网、公共服务设施等, 优先保障已纳入当年度市级乡村振兴示范村建设计划的配套项目。
市级美丽乡村示范村建设区级补贴以村庄道路交通设施建设为主,优先保障已纳入当年度市级美丽乡村示范村储备计划的配套项目,储备计划不超创建计划的20%。
5、区级补贴标准是什么?
“乡村振兴重点配套建设”大专项资金各区级牵头部门应积极争取市级补贴资金,重点配套项目中需区级财政配套部分按照应根据相关部门认定的建设标准,由区、镇按照现行分级承担比例实行差别化补助政策(江桥、安亭、嘉定新城(马陆)、南翔、菊园新区,区镇两级财政各承担50%;嘉定工业区,区级财政承担70%,镇级财政承担30%;外冈、徐行、华亭镇,区级财政承担85%,镇级财政承担15%),超出建设标准的资金由建设主体自行承担。另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中针对公共服务设施,对于市级乡村振兴示范村农民集中居住区内新建的公共服务设施,为突出示范带动效应,适当进行示范提升,按照上述区、镇分级承担差别化补助政策进行奖补,区级财政最高奖补1600万元/村。
6、《实施细则》的施行日期是什么?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8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