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依据和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七个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配套文件的通知》的工作要求,依照《嘉定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1.街道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计划;
2.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3.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4.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5.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的决策;
2、财政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
3、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四、办法施行日期
自2021年9月1日起。
五、重大决策行政程序如何实施?
4、目录管理:每年一月底向街道办公室申报政策,经街道党委同意,向社会公开。
5、决策起草:决策承办单位就决策草案与相关部门进行会商。
6、公众参与征求意见: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来采纳意见,将收集、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制作公众情况报表。
7、专家认证: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等方式来组织专家论证,并形成专家咨询情况报告。
8、风险评估:对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安全、财政金融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应组织风险评估工作。
9、高风险:社会公众大部分有意见、反映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划群体性事件且难以疏导,存在较大风险隐患;(措施:提出终止决策、调整决策或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进行建议)
中风险:社会公众部分有意见、反映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但可以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予以化解,存在一定社会风险隐患;(措施:采取防范、化解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再提出建议)
低风险:社会公众多数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有意见,风险隐患较小。(措施:直接提出决策建议)
10、决策起草完善、报送:决策事项经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通过后,形成决策草案,报送街道。
11、合法性审查:审查意见为合法的,由决策承办单位提请街道审议。
12、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街道审议。
13、审查意见为部分修改的或补充履行相关程序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对其修改或补充后,向审查部门进行反馈。
14、相关部门审核:决策草案涉及财政资金安排、规划调整、土地利用等重要内容的,要求街道营商环境办及财务管理、街道归资所等相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15、街道常务会议审核:决策草案应当经过街道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后,做出通过、修改完善或者不予通过的决定。
16、决策公布并解读:通过街道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普遍关心的、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解读。
决策执行和调整:决策评估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告评估,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调整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