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12-31

为进一步促进投资审计转型发展,区审计局制订了《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转发。为更好推动《办法》落实,现对《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制定背景

2017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出台相关意见,要求纠正地方性法规中直接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条款。2017年至2019年,审计署持续要求各级审计机关进一步依法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进一步厘清建设单位的管理责任和国家审计的监督责任,切实改变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做法,特别强调在新签项目施工合同中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为贯彻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精神,加强对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审计条例》《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规定,于2021年制定《嘉定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此次办法是在2019年的《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与原办法相比,《办法》主要修订的内容包括:

(一)更加强调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和规范性。

《办法》规定区审计局将通过竣工决算审计、跟踪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多种方式,依法履职,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使审计机关真正成为建设项目闭环管理之外的独立审计监督主体,促进提高公共投资绩效,服务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

(二)更加突出投资审计重点。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重点事项,除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外,根据审计署关于投资审计转型发展要求,《办法》第十三条中增加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投资绩效情况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重点事项。

(三)更加注重部门间协同和信息共享。

原办法规定的与建设项目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要求调整列入《办法》第七条,同时调整要求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应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项目工作情况及时通报区审计局,如要求区财政局定期通报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安排、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区重大项目推进情况。区建管委与区审计局在项目报建、招标投标管理、竣工验收备案、现场检查和处理处罚、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注册信息等信息(含电子数据)的共享。同时,《办法》也规定区审计局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时,应征求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部门意见;审计结束后审计报告抄送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部门和主管单位,真正建立起各部门和主管单位与区审计局之间的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

(四)更加明确项目(法人)单位接受审计监督的要求。

在《办法》第七条中,新增要求项目(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在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后,在向区财政局提出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申请同时,将申请抄送区审计局。在《办法》第十二条中,新增要求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向区审计局及时提供项目前期、招标投标、合同、工程结算、竣工验收、财务决算等相关资料(含电子数据)。

三、注意事项

《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嘉府规(2021)6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嘉府规[201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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