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有些企业开始启用“共享员工”,劳动者被安排到劳动力短缺企业,是否可以签订《共享用工协议》,有哪些注意事项?
A:共享用工协议是原企业和缺工企业之间确立共享用工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
共享用工期间,原企业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义务,缺工企业有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及时足额结算相关费用等义务。双方应当签订共享用工协议,妥善约定被调剂劳动者的人员数量、共享用工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数额、劳动保护条件、相关费用的结算周期及支付方式、发生工伤后的责任划分等涉及被调剂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内容。
相关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法律规定,共享用工期限不应超过劳动者与原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剩余期限。共享用工企业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协议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