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树立“崇尚质量、追求卓越”的价值理念,发挥质量、标准和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引导和激励全区各类组织加强质量管理,提高经营质量,增强我区综合竞争力,加快打造“创新活力充沛、融合发展充分、人文魅力充足、人民生活充裕”的现代化新型城市。根据区域实际,由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对《上海市嘉定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嘉府规〔2021〕2号)进行修订。
一、奖项设置
上海市嘉定区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区政府质量奖”),包括“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先进质量管理成果”。“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分为“上海市嘉定区区长质量奖”“上海市嘉定区质量金奖”“上海市嘉定区质量创新奖”,“先进质量管理成果”分为“上海市嘉定区区长质量奖”“上海市嘉定区质量金奖”“上海市嘉定区首席质量官奖”。组织可申报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个人可申报先进质量管理成果。
二、奖项内容
区政府质量奖为区级表彰项目,主办单位为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承办单位为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每两年评选一次,第一年为孵化培育年,第二年为推荐评奖年,各类别奖项数量设置如下:
(一)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嘉定区区长质量奖获奖组织不超过2个;嘉定区质量金奖获奖组织不超过3个;嘉定区质量创新奖获奖组织不超过5个。
(二)先进质量管理成果:嘉定区区长质量奖获奖个人不超过1名;嘉定区质量金奖获奖个人不超过1名;嘉定区首席质量官奖获奖个人不超过1名。
当年度参评组织或个人达不到获奖要求,各类奖项均可少额或空缺。
三、申报条件
申报先进质量管理模式的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有相关资质或证照;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注重自主创新,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色,具有卓越的经营绩效,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指标处于区域领先地位;非营利组织,其社会贡献应位于区内行业前列;
(四)积极推行组织质量文化,有效落实组织质量安全和质量提升的主体责任。鼓励申报组织应积极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
(五)申报组织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5年未发生亏损(政策性亏损除外),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质量投诉,无严重失信行为。
申报先进质量管理成果的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在本区工作不少于3年,个人为所在组织首席质量官优先考虑;
(二)有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积极推广或应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对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做出重要贡献;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具有榜样作用,具有社会影响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申报个人如为组织主要负责人,其所在组织近5年应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药品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质量投诉,无严重失信行为。
四、申报评定程序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程序主要包括:
(一)发布通知。区评审办通过有关媒体、网络等方式发布申报通知。
(二)内部公示。组织和个人申报区政府质量奖前,应在相关组织和该个人所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推荐申报。各街镇、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可向区评审办推荐本行业、区域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或成果参加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被推荐的相关的组织或个人,应符合申报条件,且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申报区政府质量奖。
(四)资格审查。区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申报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通过审查的,由区评审办组织向社会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进入资料评审。
(五)资料评审。区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资料评审结果,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进入现场评审名单。对未列入进入现场评审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由评审办反馈资料评审结果。
(六)现场评审。区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通过资料评审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进行现场评审,并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七)综合评价。区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进行综合分析评议,总结提炼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形成综合评价报告。
(八)审定公示。区评审办结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与综合评价情况,提出获奖建议名单,提请区评委会审议。区评委会审议获奖建议名单、提出拟获奖名单。区评委会按照《上海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程序报批后,将拟获奖名单向社会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九)批准公告。公示无异议后,经区政府批准的获奖名单,由区政府发文,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告。
五、表彰奖励
区政府对获奖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进行表彰奖励,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六、获奖义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并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创新,发挥标杆引领作用,带动本区总体质量水平提升,积极参与质量奖孵化培育、贯标宣讲及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获奖后3年内,应每年如实填写《嘉定区政府质量奖绩效报告》,报送区评审办。
七、称号使用
获奖组织和个人可在组织或个人形象宣传中,使用区政府质量奖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度及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或成果,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区政府质量奖获奖称号及标志。发现违反者,依法责令改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区政府质量奖奖牌、证书。对违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材料的真实性
获奖组织或个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发现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政府质量奖的,区评审办按照《上海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撤销其所获表彰奖励,收回奖牌、证书等,追缴奖金等物质奖励,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区政府质量奖。
九、荣誉称号的撤销
获奖组织或个人在获奖后如出现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和其他违反区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的,由区评审办按照《上海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撤销其所获表彰奖励,收回奖牌、证书等,追缴奖金等物质奖励,5年内不再受理其再次申报区政府质量奖。
十、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上海市嘉定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嘉府规〔202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