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嘉定区区管国有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3-18

为推动嘉定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规范基金业务的管理,引导监管企业优化资源布局和结构,充分发挥基金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有效防范投资基金引发的风险,促进系统内基金业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了《嘉定区区管国有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投资基金监管办法》)。

一、国有企业投资基金监管办法起草的依据

(一)中央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并自2024年7月1日起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

(二)市级文件。《市国资委关于监管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发展的意见》(沪国企改革办〔2020〕2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沪国企改革办〔2020〕3号)、《上海市国有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沪国资委产权〔2023〕250号)、《上海市国有企业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评估管理工作指引(试行)》(沪国资委评估〔2022〕116号)。

(三)区级文件。《嘉定区区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嘉府发〔2017〕37号)。

二、国有企业投资基金监管办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七章、45条,包括总则、投资基金的管理、基金运作的管理、退出基金的管理、基金管理的制度建设、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和附则。其中,重点为以下6个方面内容:

第一是关于投资基金的决策主体和责任主体。区管国有企业是基金运作的决策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基金章程等,做好基金“募、投、管、退”全周期管理(第二条)。

第二是关于投资基金的类型。主要分为战略投资基金和财务投资基金(第四条)。

第三是关于投资基金运作的管理。明确了国有企业对实控基金管理人履行的职责,对国有企业发起设立的基金管理人、参与投资基金、参与投资基金管理人进行分类监督管理(第三章)。

第四是关于退出基金的管理。明确了基金按照合伙协议正常退出的流程或基金在存续期内提前终止或转让、赎回等形式的退出流程(第四章)。

第五是关于基金管理的制度建设。 国有企业应当在集团层面建立健全统一的基金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区国资委备案(第二十九条)。

第六是关于退出基金的管理。国有企业基金投资项目在其基本退出后,需开展后评价。后评价的重点为企业基金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资金使用情况、基金的投资项目及回购情况,以及企业基金投资流程的合规性,基金投资是否实现原可研报告的预期等(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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