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办法》修订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现行《上海市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嘉经〔2017〕24号)于2017年实施以来,对鼓励区内企业技术创新发挥了重要作用。2022年1月,市经信委对原《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17版)进行了修订。为更好地推动我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使企业扶持政策更具靶向性,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特参照市级政策,结合我区实际,重新修订和完善内容。
二、《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经信规范〔2022〕3号)第二十一条“各区政策”:各区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各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鼓励各区政府对企业技术中心给予政策匹配和资金扶持,推动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三、《管理办法》规定的具备申请资格的企业有什么条件?
申请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区依法注册的企业;在本行业处于领军地位,具有一定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要产品和服务符合上海市和本区产业发展导向;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先发展汽车“新四化”、集成电路、生物医药、在线新经济和未来产业。
(二)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管理机制完善,能持续支撑企业技术创新;能创造运用知识产权,积极布局专利发明,构建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开放式创新体系,在前沿科技、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方面开展联合攻关,开展产学研用协同创新。
(三)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
(四)有较高且持续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能力在同行业中处于优势地位;聚焦国家和市场重大需求领域,在基础性、通用性、前瞻性技术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五)技术创新绩效显著,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品牌;在本行业发挥技术引领和促进作用,深度参与市场合作和竞争。
(六)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自申请截止日起前两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项。
四、《管理办法》规定的符合条件的企业指标要求是什么?
申请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当达到以下指标要求:
(一)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500万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300万元),且占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二)企业上一年度拥有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和研发软件购置费不低于500万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300万元);
(三)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人员不低于30人;
(四)申请年度前的三个年度内,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不少于3件(含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医药制造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获得的临床试验许可、药品注册证书等),且上一年度必须有专利申请。
五、《管理办法》规定申报时间?
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申报时间以区经委发布的具体申报通知为准。
六、《管理办法》规定如何评审和认定?
各街镇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区经委对初审合格的企业组织专家评审,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估,拟定认定名单,最后经网上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由区经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结束后,由区经委发布最终认定的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名单正式文件,向获得认定的企业颁发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铭牌。
七、《管理办法》规定的评价有哪些标准?
经评审认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三年开展一次评价工作,具体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工作要求由区经委另行发布。嘉定区内已有国家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不再参加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考核评价。对被撤消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自动保留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资格,并按要求参加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考核评价。
八、《管理办法》对撤销有何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结果不合格;
(二)未按时递交评价材料;
(三)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企业违法并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六)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满足企业技术中心条件;
(七)提供虚假材料。
因上述情况被撤销资格的,企业自被撤销资格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九、《管理办法》的实施日期?
《管理办法》自2024年9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十、《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完善工作内容。一是提升认定条件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如第三条“基本条件”第一款,结合嘉定新动能发展实际情况,增加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先支持汽车“新四化”、集成电路、生物医药、在线新经济和未来产业。二是进一步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如第四条“指标要求”,删除“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条文,拟激发更多企业的创新动力。增加支持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发展,明确了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上一年度拥有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和研发软件购置费不低于300万元。优化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要求,调整为申请年度前的三个年度内获取知识产权不少于3件(含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医药制造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获得的临床试验许可、药品注册证书等)。
2、完善支持举措。如第十七条奖励措施,由原“扶持政策”条文修改为“奖励措施”条文,并明确了具体奖励标准,内容如下:对经认定的嘉定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