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办法》中乡村民宿的定义及适用范围是哪些?
实施办法所称的乡村民宿是指利用农村依法建造的宅基地农民房屋、村集体用房、闲置农房、闲置集体建设用地等资源,依托当地自然人文景观、生态环境和农村生产生活特色,基于合理的设计、修缮和改造,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农副产品展销等服务的小型住宿设施。
二、如何进行乡村民宿的证照办理?
按上海市关于一网统办的要求,将乡村民宿纳入“一业一证”改革行业目录,嘉定区对标行业目录,对乡村民宿进行“一业一证”的证照办理。凡符合条件的乡村民宿申请人,在登记机关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乡村民宿”)后,办理“一业一证”的行业综合许可证(行业类别为“乡村民宿”)中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乡村民宿,同时完成到所在地派出所进行乡村民宿备案登记。需办理食品经营、酒类零售、烟草专卖零售等许可事项的乡村民宿,可同步通过行业综合许可证的有关事项进行办理,各审批部门实行并联审批。符合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条件的,可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临时备案。
三、对乡村民宿的经营主体有哪些要求?
申办乡村民宿的经营主体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支持具有专业化经营能力的企业法人参与乡村民宿经营活动。2、鼓励具有一定实力的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投资、租赁等方式,参与乡村民宿的建设和运营。3、允许有条件的农户以注册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将自有宅基地农民房屋用作乡村民宿经营。4、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
经营主体除具备以上条件,《实施办法》还鼓励多方参与,突出品质优先。在充分发挥当地农民主体作用的基础上,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集体经济组织等参与乡村民宿发展与经营,允许有条件的农户以注册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将自有宅基地农民房屋依法用作乡村民宿经营。支持具有专业化经营能力的企业法人参与乡村民宿经营活动,集约发展高品质民宿,形成政府引导、市场参与、合作多赢的良好发展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