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这份政策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促进本区农民更高质量、更加充分就业制定此政策,上位法依据是:《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8〕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民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35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延长<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民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沪人社规〔2024〕22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郊区农民跨区就业补贴工作的补充通知》(沪人社就〔2025〕19号)。
二、跨区就业补贴和低收入农户专项就业补贴的发放对象、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分别是什么?
| 跨区就业补贴 | 低收入农户专项就业补贴 |
补贴对象 | 本区户籍农民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实现跨区就业,与本市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专门承担公益性岗位安置职能的用人单位除外)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就业参保登记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月缴费基数低于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1.2倍的,在享受市级跨区就业补贴的同时,可享受该项配套补贴。 | 低收入困难家庭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本区户籍农民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实现就业(劳务派遣公司、专门承担公益性岗位安置职能的用人单位除外),并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享受市级低收入农户专项就业补贴的同时,可享受该项配套补贴。 |
补贴标准 | 按照市级跨区就业补贴的标准进行1:1配套补贴(目前为每人每月210元)。 | 按照市级低收入农户专项就业补贴的标准进行1:1.5配套补贴(目前为每人每月315元)。 |
补贴期限 | 与市级跨区就业补贴的期限同步,最长不超过36个月。 | 与市级低收入农户专项就业补贴的期限同步,最长不超过24个月。 |
三、该项政策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有效期到什么时候?
该项政策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