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嘉定区房屋协议置换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6-04-15 点击数:

问:我区实施房屋协议置换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为规范我区房屋协议置换行为,维护房屋协议置换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房屋协议置换工作风险防控。

问:我区房屋协议置换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坚持自愿协商原则。协议置换的双方为民事主体,充分尊重被置换人的意愿,达成共识后签订房屋置换协议;

坚持同等价值交换原则。协议置换是以房屋价值为基础,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补贴;

坚持公平公开原则。签约使用全市统一的协议置换电子签约系统,评估、签约、补偿等信息都应公示公开,切实保障被置换人的权益

问:我区房屋协议置换的要求是什么?

答:以下项目经区人民政府备案后,可开展房屋协议置换。

(一)有明确交地和开工时间节点,且已取得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的重大工程项目;

(二)无法实施征收但因安全控制或环保等要求必须搬迁房屋的项目;

(三)其他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确需先行开展房屋协议置换的项目。

问:我区开展房屋协议置换的条件是什么?

答:确需开展房屋协议置换的项目,应在房屋协议置换公告前落实资金和安置房源。

(一)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二)房屋协议置换的项目安置房源为期房的,一般应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于重大工程项目的安置房源,应确保安置房源所在地块为净地。

协议置换的相关权利人在外过渡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原地回搬安置的项目在外过渡期不得超过五年,采取原地回搬安置方式的,应经区人民政府同意。

问:我区房屋协议置换的行政管理部门有哪些?

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规划资源局为本区房屋协议置换工作指导单位,分别负责本区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上房屋协议置换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等工作。

区房地征收中心为本区房屋协议置换工作的牵头管理单位,负责全区协议置换工作的计划部署、统筹平衡、协调推进、工作检查和工作人员监管等工作

发展改革委、区建设管理委、区农业农村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嘉定分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税务局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协议置换工作的顺利进行。

问:我区房屋协议置换的实施主体是什么?

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主体为开展房屋协议置换的实施主体

问:我区房屋协议置换的实施主体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实施主体负责房屋协议置换项目的组织实施,包括制定计划、拟定方案、组织评估、协商签约等工作;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协议置换项目的申报、安置方案的报批等工作

问:实施主体可以委托其他机构实施协议置换具体工作吗?

答:实施主体可以委托房屋征收事务所具体实施协议置换工作,对房屋征收事务所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问:协议置换方案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实施主体拟定房屋协议置换方案,方案应当包括:

(一)房屋协议置换的目的;

(二)房屋协议置换的范围;

(三)置换方式、标准和计算方法;

(四)补贴和奖励标准;

(五)搬迁费、过渡费等有关费用标准;

(六)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选购方法;

(七)评估机构选定方法;

(八)签约期限;

(九)受委托的房屋征收机构名称;

(十)其他事项。

实施主体在方案拟定过程中,应征求相关权利人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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