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全面征收污水处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上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沪财发〔2026〕2 号)相关规定执行。
向本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污水处理费缴纳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本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应缴污水处理费=用水量 ×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 0.9,即统一按照用水量90%折算排水量计费。
(1)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由缴纳义务人提出申请,经本市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2)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为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我区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本市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将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纳金额。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我区征收款项全额上缴区级国库,纳入区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减免。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支出。
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本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以应缴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