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3-12-27 点击数:


一、政策依据

我区全面征收污水处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上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沪财发〔2026〕2 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征收范围

向本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污水处理费缴纳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本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三、计费规则

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应缴污水处理费=用水量 ×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 0.9,即统一按照用水量90%折算排水量计费。

(1)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缴纳义务人提出申请,经本市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认定并公示后,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2)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为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四、征收方式

我区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本市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将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缴纳金额

五、资金管理与使用要求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我区征收款项全额上缴区级国库,纳入区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减免。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支出。

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本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以应缴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政策留言板

政策留言板只接受对本页(该条)政策的咨询和评价
分享到:
【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