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根据《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3〕3号)(以下简称“市级管理办法”)第三章支持与奖励中关于“创新型企业总部自2022年1月1日以来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15亿元,分别择优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市、区两级财政按40%、60%分级承担”的相关要求,为保障区级资金支持,我委会同区财政局达成一致意见,并广泛征求各街镇意见,制定了《嘉定区支持创新型企业总部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区级办法”)。
二、政策内容
区级办法由支持对象及内容、资金拨付、责任追究、其它等四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支持对象及内容。获支持对象需同时满足获“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以及获市级专项资金奖励的企业。
第二部分为资金拨付。区级资金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区镇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并分别安排预算列支。区本级部分,企业可在获得市战新办关于奖励资金的批复后,通过“免申即享”方式拨付。
第三部分为责任追究。对照市级管理办法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二条“取消认定资格并收回相关资金”的相关规定,对于有导致认定资格取消或市级资金收回的行为,区级资金也将予以收回。
第四部分为其它。一是若企业新认定销售收入首次达到更高级别的,可再次申请奖励资金。二是区级办法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与市级管理办法有效期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