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征地人员社保政策调整
发布日期:2016-08-29

8月1日起,嘉定再次调整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调整后的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区常住农业户籍且征地安置公告之日起年满16周岁以上需安置的农业人员,包括原属农业户籍正在服兵役的义务兵以及户籍仍在原籍的正在服刑或劳教的人员。不同年龄、不同情况的被征地人员享受的待遇不同。

一、男性<55周岁、女性<45周岁。选择一:1.一次性缴纳15年“镇保”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2.一次性缴纳15年的“镇保”补充养老保险 费(缴费比例为10%);3.缴纳被征地时当年度城镇居民低保标准24个月的生活补贴费。参保当事人可对补充养老保险部分的资金处理方式作出二选一:①将 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一并缴费;②由本人申请,经镇级政府同意,当24个月生活补贴费领取完后,每月可继续按征地当年度城镇居民低保标准领取生活 费,累计领取生活费总额不超过本条规定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参保资金总额。选择二:1.一次性缴纳25年“镇保”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2.缴纳被征地时当年 度城镇居民低保标准24个月的生活补贴费。

二、55周岁≤男性<60周岁、45周岁≤女性<55周岁。1、一次性缴纳25年“镇保”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2、缴纳参保人在未到达“镇保”按 月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的生活补贴费,月生活补贴费标准为500元,计算方法:500元×(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减实际年龄)的月数。

三、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一次性缴纳15年“镇保”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

四、已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后仍选择就读的在校学生。一次性缴纳15年“镇保”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不享受其他征用地待遇。

五、原属农业户籍正在服兵役的义务兵;农业户籍仍在被征收地范围、正在服刑或劳教的人员。一次性缴纳15年“镇保”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以及补充养老金,不缴纳被征地人员生活补贴费。

六、被征地人员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保”),且原工龄加缴费年限已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本人可申请不参加“镇保”,经户籍所在 地镇级政府同意,由征地安置责任单位与其签订协议,经公证机构公证后,按协议可一次性领取安置补助费,标准=18乘以被征地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七、本区在上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回乡老职工已按有关规定落实社会保障且目前仍是农业户籍的人员。在被征地时安置出劳的,由征地单位按本意见的标准向所在镇支付安置费。所在镇向其一次性补偿标准为18个月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剩余资金由各镇统筹,专项用于征地安置。

八、经鉴定因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征地人员。1、一次性缴纳25年“镇保”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2、缴纳参保人在未到达“镇保”按月领 取养老金年龄前的月生活补贴费,标准为全区目前征地养老人员的生活费标准。注:参保后符合“职保”完丧提前退休(退职)条件的或取得养老保险金后,不再享 受以上月生活补贴费。

九、已领取“职保”、“镇保”养老待遇的被征地人员。不再享受征地的相关待遇。  

咨询电话:12333


相关文件: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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